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豺狼野心网 5953 2025-04-05 20:41:44

[39] 同样观点,参见孟勤国、牛彬彬:《论物质性人格权的性质与立法原则》,载《法学家》2020年第5期。

[34] 因此,《民法典》在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予以不完全列举的同时,第110条第2款删除了原《民法总则》第110条第2款中的等,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予以完全列举。[18] 有观点强调人格权的道德权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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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曹相见:《法人人格权的立法论分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但是,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具有充分的道德根据,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这些人格权,则更多是基于现实的法律技术的需要,更多涉及到财产利益,或者间接地保护组织背后的自然人。[50]由此体现价值的多元性和多元价值之间协调的可能性。同样观点,参见姚辉、周云涛:《关于民事权利的宪法学思维——以一般人格权为对象的观察》,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29] 因此,德国法创立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更多地是出于法律技术上的原因,而并不能成为我国法的当然选择,毕竟我国侵权法体系和德国侵权法体系不同,我国侵权法体系对于人格利益的保护显然要比德国法灵活得多,且一般人格权保护仍需利益权衡,其整体概念对我国侵权法所保护人格利益的具体界定也无太多意义(并非是其具体类型和界定规则对我国无实际意义,而只是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无太多实际意义),因此有无必要继受德国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实大有考虑之处。

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和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具有本质的区别。由此可见,人格权的实在化是国际上的立法和司法趋势。例如,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就是借助于对现行宪法第89条第9项的解释来完成的。

所谓实质性宪法解释,就是通过具有一定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针对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含义作出的具体解释和说明。通过规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完整形态的宪法解释程序性要件,正式确认宪法解释行为和结果的法律效力,以使实际中存在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成为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真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宪法解释,从而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基础性的审查依据和标准。宪法解释的制度目标,正是为了维护宪法规范的确定性,使得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准确和有效地发挥行为规范的指引作用。经常性修改宪法条文,会影响宪法规范的稳定性。

尽管迄今为止依据宪法享有宪法解释职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以专门刊载宪法解释结果的法律文件来明确可以被认可的宪法解释结果,在我国宪法实施的实践中,实质性宪法解释现象大量存在,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上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还收集了另一起违宪审查事例,该事例涉及我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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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建立科学有效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宪法解释工作是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上述事例虽然不具有正式的宪法解释效力,却表明了享有宪法解释职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待宪法相关条文规定的法理态度。个别情况下,甚至可能会有完全虚假的事实被司法审判机关采纳,即错误的事实被司法确认为客观事实。例如,如果某自然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该失踪人相应的民事权利就会消灭,与失踪人相关的人身、财产关系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至少,由于宪法解释没有同时满足有法律文本的明确规定和实际上已经发生或存在的解释行为或事件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故宪法解释在法律事实层面是不存在的。该专家建议稿提出:正式的宪法解释要以宪法解释案的方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且宪法解释案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几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对外发表题为《我国外商投资立法与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含义的与时俱进》的文章。从法律事实的构成来看,宪法解释要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导致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宪法事实,需要具备两方面基本要素:一是程序和实体相结合的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二是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客观的宪法解释行为和体现宪法解释行为的客观结果。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明确宪法规范的含义,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履行其基本职责的重要方式。例如,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通过审查香港基本法与现行宪法之间的一致性,得出结论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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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宪法规范有效实施的制度举措中,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制度,不可互相替代。现行立法法第9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都可以涉及实体意义上的宪法解释。例如,1965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本宪法中除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句具有如下列指出的意义......该条文对内阁总统府经费新加坡公民现行法律新加坡等词句进行了说明。三、宪法解释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宪法规范的确定性 宪法解释机制是宪法运行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处理一些可能涉及违反宪法的备案法规时,常常会就其中涉及的宪法规范的含义作出解释,并根据相应的解释作出处理决定,对相关机构产生了约束力。这种宪法解释结果成为被解释和说明的宪法规范的组成部分,提升了宪法规范的规范质量。因此,要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实质性宪法解释问题。

该决定后还附录了现行宪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有行为无结果,通常是指无权解释宪法的主体或者不具有终极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规范含义作出了解释和说明,但宪法解释行为产生的宪法解释结果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该决定实际起到了解释现行宪法第37条第2款中的公安机关内涵的作用,并且此种解释是一种扩张性解释,即扩大了现行宪法第37条第2款所规定的公安机关的内涵,起到了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作用。除非依据法定程序撤销法律事实认定效力,否则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就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直接影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以及公权力机关职责的履行。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作出的实质性宪法解释,离真正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只差临门一脚,其也是法律形式最完备、最接近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作出的独立宪法解释性文件的实质性宪法解释。该解释文件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统一实施。

张庆福主编的《宪法学基本理论》一书,就非常明确地表达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在宪法解释方面的重要制度功能。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1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职权。由此就形成了学界和实务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依据宪法作出宪法解释行为和产生相应宪法解释结果的理论预期和实践期待。该决定没有被明确作为对现行宪法相关条文的解释条款,但其明确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我国传统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并没有宪法事实的概念和范畴体系,在宪法解释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尚未区分的前提下,要构建宪法解释制度自然缺少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性质不同。

根据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的职权,但自现行宪法诞生39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通过标明为宪法解释的文件公布过一起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这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本文旨在从认定法律事实的基本逻辑出发,通过分析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文书,说明宪法解释行为和结果已经具备了宪法解释的实体性要件特征,实质性宪法解释现象已经出现。

如果基于尚未发生的事实或虚假事实来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也是无法有效成立的。该报告指出:‘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

此种适用型宪法解释,尽管不影响宪法规范本身的规范确定性,但直接影响到具有确定性的宪法规范的规范约束力,因而也是维护宪法规范的规范指引功能和规范效力确定性的重要制度措施,属于实质性宪法解释现象的范畴。宪法解释行为是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这一点完全可以通过体现宪法规范含义说明的法律文件来加以证成。传统法理学中的法律事实概念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是法律适用理论和实践中的基础性概念。有结果无行为的情形比较复杂。

客观事实要成为法律事实,通常需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空条件、程序方式、具体的人物事以及行为、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可简单归结为程序性法律要件和实体性法律要件。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不具有法律事实的意义。

此外,在有权解释宪法的主体所发布的法解释文件中,宪法解释结果被包含在法解释文件中并作为一般法律解释的前提和条件。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证明力,即便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也无法被法律认可。

在我国目前的宪法解释体制下,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第一种有行为有结果的情形尚未出现,另两种情形已经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过多次,并且成为加强宪法解释工作所需重点突破的制度设计难点。这里涉及宪法解释行为、宪法解释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三方面的法理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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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20:47

另外,《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于2007年,《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于1989年。

2025-04-05 20:39

(16) See Kelsen, The Pure Theory of Law,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 p.350. (17) See S. Paulson, supra note 4,263-267. (18) 尽管立法法将不一致主要理解为同位法规范之间的关系,但其实同样存在于异位法之间,尤其是宪法与下位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就认为相抵触就是实质不一致,表面不一致则不构成相抵触。

2025-04-05 20:14

有学者在分析清末宪法草案乙全本的纂拟时认为,它是20世纪初中国法学界对以往学习西方宪法学、政治学的成果作出的一次全面总结,其内容涉及了宪法学的各个领域……形成了一部完善的中国早期宪法学体系。

2025-04-05 20:13

一、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构成要件及特征 宪法解释和法律事实都是法学理论中的基础性概念。

2025-04-05 18:50

但是,鉴于数据的无限复制性,信息及其产品的生产固定成本高,但复制的可变成本低,信息生产固定成本主要为沉没成本。